关于修订《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工作规则》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工作实际,协会修订了《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工作规则》和《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人事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原《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工作规则》(杭电协[2019]02号)和《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人事管理办法》(杭电协[2019]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工作规则》
附件2:《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人事管理办法》
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
2024年5月29日
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 2024年5月29日印发
附件1:
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履行本会各项职能,有效地开展协会工作,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协会负责人主要职责与分工
第二条 理事长领导本会开展工作,行使本会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名誉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行使有关职权,分管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副理事长根据理事长的委托和分工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 秘书长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行使本会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三章 秘书处各部室主要职责
第六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和接待工作;
2、负责文秘和档案管理工作;
3、负责拟订本会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和总结;
4、负责各类会议的会务安排工作;
5、负责制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6、负责财务管理及会费收缴、入账工作;
7、负责人事、工资、劳保福利等管理工作;
8、负责年检、年审及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
9、负责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
10、负责网站维护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会员工作部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年度会员活动计划和预算,并组织实施;
2、负责会员的发展和组织管理工作,办理会员退会事宜;
3、负责与会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及时收集会员信息,编制和滚动修订会员通讯录;
4、负责走访会员单位的联系工作;
5、负责了解和掌握会员单位的情况,推广会员单位先进经验,开展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同时收集会员单位诉求;
6、负责各会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调研咨询部主要职责
1、接受政府和会员单位的委托,对有关课题组织调研,提出行业发展、经济政策、行业标准及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2、组织研究电力行业和企业管理中的共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接受会员单位提出的电力政策法规、经营管理、科技进步等有关方面的咨询;
4、收集和掌握电力行业的动态和信息,了解电力行业发展方向和趋势;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教育培训部职责:
1、负责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和预算,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本会的科技学术交流活动;
3、负责组织会员单位的学习和考察活动;
4、接受政府或会员单位委托,参与电力行业的资质认证、质量认证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科技成果评审与推广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主要会议制度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负责会员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拟定会员大会方案,在理事会领导下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其他事项按本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理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拟定理事会会议方案,经理事长同意后组织落实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内容
1、讨论吸收新会员的推荐名单;
2、交换工作情况,协调部署工作;
3、确定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研究协会发展的方向性问题。
第十八条 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由秘书长组织落实,并及时向理事长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的其他事项按本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联络员工作会议
第二十条 联络员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召集和主持联络员工作会议。
第二十二条 联络员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
1、通报协会年度工作情况;
2、对协会工作和打算征求意见和建议;
3、对秘书处日常工作征求意见和建议;
4、研讨协会工作;
5、听取会员单位诉求;
6、交流联络员工作经验;
7、表彰优秀联络员;
8、安排会费收缴事项;
9、核对会员单位信息;
10、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四节 秘书处工作会议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会议的参加人员为秘书处正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及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
1、组织学习社会团体相关文件与资料;
2、传达政府和上级指示精神及有关会议精神;
3、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拟定年度工作总结;
4、月度工作小结,布置下一月度主要工作任务;
5、讨论研究日常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安排秘书处各部门工作;
6、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五章 与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一节 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二十六条 市民政局是本会的登记管理部门,协会须自觉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协会须按照市民政局的要求开展工作,认真执行其有关规定,及时配合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协会须按照重大事项报告、社团变更登记、协会领导人员备案登记、章程的修订与核准、会费标准的修订与备案等要求,自觉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协会须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行业服务、自律及协调),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代表会员单位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合理的诉求。
第二节 与其他社团组织的工作联系
第三十条 加强与浙江省能源业联合会、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以及省、市综合性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业务交流。组织相关人员考察学习先进的行业组织,虚心学习先进的行业管理和服务经验,改进本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加强行业组织的信息交流,及时维护本会网站。及时收集其他行业组织的信息,总结提炼先进经验。通过信息交流达到资源共享,成果共享,促进行业组织共同发展,共同提高。
第三十二条 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各类行业组织的经验交流会和成果推广会,注重借鉴经验和应用成果,推进本会发展。
第六章 公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部委、省、市政府及综合性行业组织邀请本会领导参加会议或出席重要活动,由秘书长请示理事长后统一安排。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员单位邀请协会领导出席会议或重要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协调。
第三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请本会领导向市民政局及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等单位领导汇报或商谈工作,应由主办部门通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请示秘书长后统一安排。
第三十六条 本会事务活动一律从简,严格遵守“八项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正式发文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2
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人事管理,依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录用
第二条 本会确因工作需要,须增加工作人员时,应由秘书长向理事长提出申请,同意后由会员单位派出或批准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第三条 教育培训部各分考点因工作关系确有用工需求的,需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秘书处备案的原则。各分考点提交用工申请报告和聘用者相关资料,经各分考点属地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再通过教育培训部审核登记后,由秘书处审议监督备案。该费用应从其当年的收入中支出,不得超支。
第四条 新录用人员须按照《劳动法》办理试用手续,原则上试用期三个月。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未满十八周岁者以及超过六十五周岁者;
(二)受过刑事(行政)处罚者;
(三)曾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开除或辞退者;
(四)吸食毒品、酒驾,以及其他原因不宜录用人员。
第六条 凡在试用期,因品行不端,工作质量欠佳等无法正常履职者应及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三章 服务
第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品行,严肃考勤制度,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履行协会工作规则,保守业务机密。
第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上级指挥,服从组织安排;
二、努力学习业务,提升综合素质;
三、和谐同事关系,保持协会信誉;
四、强化服务会员,维护协会形象。
第四章 待遇及福利
第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和福利由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奖、补贴及各类社会保障金等组成。
第十条 会员单位派驻秘书处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派出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开招聘者,按招聘条件执行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薪酬按月通过银行个人账户按时发放。
第十二条 病假、事假、年休假、产假、婚丧假、探亲假等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考核,包括年度考核、日常考核。
(一)年度考核:协会组织对本会工作人员的全范围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德、 能、 勤、绩、 廉等方面情况,主要有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工作作风、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内容,体现以业绩为导向的工作要求。
(二)日常考核:对本会工作人员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可以结合日常管理工作进行。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与个人薪酬挂钩。
第六章 辞职与解聘
第十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提交。核准辞职后,须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正式解聘。对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擅自离职者,按辞退处理。若致使本会造成损失,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不能胜任工作者,本会应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解聘人。解聘后按劳动合同约定结清工资、奖金等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正式发文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