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五届二次理事会会议的通知
各理事、监事单位:
经研究,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五届二次理事会会议。此次会议旨在审议和讨论《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工作规则》以及《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人事管理办法》的修订内容,并期待各位理事、监事能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通知事项如下。
一、会议内容
1、征求对《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意见。
2、征求对《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工作规则》修订说明的意见。
3、征求对《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人事管理办法》修订说明的意见。
二、有关事项
请各位理事、监事审议后,将附件4回执加盖公章于2024年5月23日以邮寄、电子邮箱或智简邮箱发至行协协会秘书处朱冉,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 。
联系人:朱 冉 51223209 18368009099(679099)
邮箱地址:503488681@qq.com
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52号东清大厦E座18楼1809室
附件:
1、《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工作规则》修订说明
3、《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人事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4、征求意见表
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
2024年5月17日
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 2024年5月17日印发
附件1
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杭州市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加强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培育和促进团体标准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化工作有关要求,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主要任务是以规范行业管理为核心,以创新引领发展为目标,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出发点,推动全市电力行业技术、管理不断进步,进一步加强和夯实行业基础管理工作。
第三条 杭州市电力行业团体标准应坚持创新性、先进性原则,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共同构成配套衔接、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和保障电力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公开公平、创新驱动的基本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协会代号由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中文名称缩写HDL三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具体编号示例如下:
T/HDL ***-***
发布年号
发布顺序号
协会代号
团体标准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团体标准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制团体标准经费预算及安排;
(三)负责对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四)按照程序组织团体标准的立项、评审、发布及复审等工作;
(五)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协会专家团队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协会秘书处安排负责对团体标准进行审核;
(二)对团体标准制修订提出相关咨询意见建议;
(三)受托指导与监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四)受托对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议;
(五)完成协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某项团体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
(二)按照计划要求组织任务实施,完成预定目标;
(三)完成任务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报告、报表和文件资料,接受协会的检查、评估、监督与管理;
(四)负责向与本标准密切相关的机构和人员征求意见;
(五)完成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编修程序
第九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流程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复审等阶段。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提案和立项
(一)各会员单位或其它组织根据技术的发展及实际需求,杭州市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处室根据所辖领域的工作实际需要,均可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二)凡提出团体标准项目建议的单位,均应填写《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协会秘书处。
(三)协会秘书处收到《项目建议书》后,组织协会专家组对项目建议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填入《项目建议书》。
(四)协会秘书处将审议通过的团体标准项目在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网站(网址:www.hzepta.cn)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正式立项。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起草和征求意见
(一)团体标准项目牵头单位根据计划要求,组织成立标准起草组。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牵头单位与参加单位名单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备协会秘书处。
(二)本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写格式参照GB/T l.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执行。
(三)标准起草组负责起草标准,经组内充分讨论后,形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表2)。
(四)标准起草组完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后,由标准牵头单位提交协会秘书处。
(五)协会秘书处应当向相关单位、技术专家和其他相关专业委员会等征求书面意见,征求意见的对象应能代表标准所涉及的主要技术领域和使用环节。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六)标准起草组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由标准牵头单位提请协会秘书处进行形式和内容审议,形成《标准草案送审稿》。
(七)在征求意见阶段没有通过的《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应返回起草阶段重新修改、起草,直至协会专家组内讨论一致通过后形成《标准草案送审稿》。
(八)协会秘书处自收到《标准草案送审稿》后,对标准编写上存在的问题(如符号、代号、名词、术语、标准格式等)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组进行修改。若标准编写格式与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严重不符,应返回起草阶段重新修改、起草。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
(一)协会根据标准涉及的业务内容确定相关审查专家组成人员;
(二)协会专家组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一般以会审方式进行,也可根据情况采用函审方式。标准起草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一个月内完成标准最终文稿,最后由协会专家组进行审查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一)协会专家组评审通过后经秘书处审核批准形成团体标准,由协会秘书处按照规定履行发布手续。
(二)经批准后,团体标准以“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号、发布、实施、发行。
(三)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秘书处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实施
(一)标准出版后,由协会秘书处在协会网站上发布标准出版信息,并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统一组织对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二)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三)协会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协会团体标准应采取相应程序予以废止。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协会团体标准实施中的意见和问题,向协会秘书处进行反映,协会秘书处组织协调相关方进行落实。
(五)标准实施过程中,协会秘书处对于标准实施的反馈意见应及时反映给相关协会专家组,协会专家组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出标准的修订建议。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复审
(一)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复审计划,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二)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由参加过该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
(三)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2、需要修改的标准应填写标准修改申请单,主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及依据,经协会专家组审查确认后,按报批程序进行办理。
3、需要修订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重新立项,立项程序按前述程序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4、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标准的编号。
(四)复审结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在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四章 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属协会及起草单位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和起草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复制、印刷、销售。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和GB/T2OOO3.l-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一部分 涉及专利的标准》执行,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团体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十八条 协会不负责标准涉及专利有效性、真实性及适用性审核,不负责起草单位标准版权来源合法性审查,不介入标准实施过程中的专利许可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导致法律纠纷的,由起草或者相关责任单位自行处理解决。
第五章 奖惩责任
第十九条 在团体标准制定和管理中做出重要贡献、突出业绩的有关部门或个人,协会可根据情况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且尚未造成损失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及时纠正;造成重大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知识产权的;
(二)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违法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计划及时完成任务的;
(四)标准编制过程中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发文起执行。
附表1
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建议项目名称 | ||||
制定或修订 | £制定 | £修订 | 被修订标准号 | |
负责单位 | ||||
单位地址 |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人电话 | |||
计划起止时间 | ||||
参加单位 | ||||
项目主要成员 | ||||
目的、意义或 必要性 | ||||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 ||||
负责单位意见 |
(签字、盖公章) | |||
协会意见 |
(签字、盖公章) |
注:如表格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附表2
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厂作、团体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三、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的关系,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及水平的简要说明;
四、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五、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附表3
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主要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代表详情及专家组名单;
二、会议议题;
三、会议内容,会议过程简介;
四、对标准的修改意见;
五、对标准水平的评价;
六、标准审查投票汇总请况:
七、标准审查会议结果;
八、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附件2
关于《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工作规则》
修订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五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了《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章程(修订稿)》。为了努力将协会打造成政府信任、社会认可、会员满意的社团组织,根据新版《章程》对《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工作规则》进行修订。《工作规则》的修订,使得电力行业协会在新形势下能够更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更加符合当前协会的工作实际,确保协会能够持续为会员单位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重点在于会议召开频率,旨在更好地适应电力行业协会的发展与工作需求,这些调整将促进协会工作更加规范、高效运行。
会员大会由每四年召开一次调整为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会议次数由每年至少一次改为每年至少两次,旨在加强理事会对协会工作的指导,提高办事决策效率。
联络员会议从每季一次改为每半年一次,以减轻联络员负担。同时通过完善协会网站、开通企业微信号、用好微信公众号及微信群等方式,加强线上的交流,确保协会与会员单位间的沟通更加便捷、高效。
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履行本会各项职能,有效地开展协会工作,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协会负责人主要职责与分工
第二条 理事长领导本会开展工作,行使本会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名誉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行使有关职权,分管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副理事长根据理事长的委托和分工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 秘书长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行使本会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三章 秘书处各部室主要职责
第六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和接待工作;
2、负责文秘和档案管理工作;
3、负责拟订本会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和总结;
4、负责各类会议的会务安排工作;
5、负责制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6、负责财务管理及会费收缴、入账工作;
7、负责人事、工资、劳保福利等管理工作;
8、负责年检、年审及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
9、负责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
10、负责网站维护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会员工作部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年度会员活动计划和预算,并组织实施;
2、负责会员的发展和组织管理工作,办理会员退会事宜;
3、负责与会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及时收集会员信息,编制和滚动修订会员通讯录;
4、负责走访会员单位的联系工作;
5、负责了解和掌握会员单位的情况,推广会员单位先进经验,开展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同时收集会员单位诉求;
6、负责各会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调研咨询部主要职责
1、接受政府和会员单位的委托,对有关课题组织调研,提出行业发展、经济政策、行业标准及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2、组织研究电力行业和企业管理中的共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接受会员单位提出的电力政策法规、经营管理、科技进步等有关方面的咨询;
4、收集和掌握电力行业的动态和信息,了解电力行业发展方向和趋势;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教育培训部职责:
1、负责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和预算,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本会的科技学术交流活动;
3、负责组织会员单位的学习和考察活动;
4、接受政府或会员单位委托,参与电力行业的资质认证、质量认证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科技成果评审与推广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主要会议制度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负责会员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拟定会员大会方案,在理事会领导下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其他事项按本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理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拟定理事会会议方案,经理事长同意后组织落实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内容
1、讨论吸收新会员的推荐名单;
2、交换工作情况,协调部署工作;
3、确定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研究协会发展的方向性问题。
第十八条 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由秘书长组织落实,并及时向理事长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的其他事项按本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联络员工作会议
第二十条 联络员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召集和主持联络员工作会议。
第二十二条 联络员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
1、通报协会年度工作情况;
2、对协会工作和打算征求意见和建议;
3、对秘书处日常工作征求意见和建议;
4、研讨协会工作;
5、听取会员单位诉求;
6、交流联络员工作经验;
7、表彰优秀联络员;
8、安排会费收缴事项;
9、核对会员单位信息;
10、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四节 秘书处工作会议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会议的参加人员为秘书处正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及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
1、组织学习社会团体相关文件与资料;
2、传达政府和上级指示精神及有关会议精神;
3、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拟定年度工作总结;
4、月度工作小结,布置下一月度主要工作任务;
5、讨论研究日常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安排秘书处各部门工作;
6、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五章 与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一节 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二十六条 市民政局是本会的登记管理部门,协会须自觉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协会须按照市民政局的要求开展工作,认真执行其有关规定,及时配合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协会须按照重大事项报告、社团变更登记、协会领导人员备案登记、章程的修订与核准、会费标准的修订与备案等要求,自觉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协会须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行业服务、自律及协调),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代表会员单位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合理的诉求。
第二节 与其他社团组织的工作联系
第三十条 加强与浙江省能源业联合会、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以及省、市综合性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业务交流。组织相关人员考察学习先进的行业组织,虚心学习先进的行业管理和服务经验,改进本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加强行业组织的信息交流,及时维护本会网站。及时收集其他行业组织的信息,总结提炼先进经验。通过信息交流达到资源共享,成果共享,促进行业组织共同发展,共同提高。
第三十二条 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各类行业组织的经验交流会和成果推广会,注重借鉴经验和应用成果,推进本会发展。
第六章 公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部委、省、市政府及综合性行业组织邀请本会领导参加会议或出席重要活动,由秘书长请示理事长后统一安排。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员单位邀请协会领导出席会议或重要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协调。
第三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请本会领导向市民政局及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等单位领导汇报或商谈工作,应由主办部门通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请示秘书长后统一安排。
第三十六条 本会事务活动一律从简,严格遵守“八项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正式发文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3
关于《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人事管理办法》修订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为了更好地满足各分考点工作需求,教育培训部按照“属地管理、按需补充、预算平衡”的原则,统筹各考点的实际,履行相关手续。为此,协会秘书处开展《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人事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二、修订主要内容
按照协会相关工作需求,协会在原有的人事管理办法上添加了关于考点招聘人员事宜,“教育培训部各分考点因工作关系确有用工需求的,需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秘书处备案的原则。各分考点提交用工申请报告和聘用者相关资料,报各分考点属地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经教育培训部审核登记,由秘书处审议监督备案。该费用应从其当年的收入中支出,不得超支。”
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人事管理,依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录用
第二条 本会确因工作需要,须增加工作人员时,应由秘书长向理事长提出申请,同意后由会员单位派出或批准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第三条 教育培训部各分考点因工作关系确有用工需求的,需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秘书处备案的原则。各分考点提交用工申请报告和聘用者相关资料,经各分考点属地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再通过教育培训部审核登记后,由秘书处审议监督备案。该费用应从其当年的收入中支出,不得超支。
第四条 新录用人员须按照《劳动法》办理试用手续,原则上试用期三个月。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未满十八周岁者以及超过六十五周岁者;
(二)受过刑事(行政)处罚者;
(三)曾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开除或辞退者;
(四)吸食毒品、酒驾,以及其他原因不宜录用人员。
第六条 凡在试用期,因品行不端,工作质量欠佳等无法正常履职者应及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三章 服务
第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品行,严肃考勤制度,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履行协会工作规则,保守业务机密。
第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上级指挥,服从组织安排;
二、努力学习业务,提升综合素质;
三、和谐同事关系,保持协会信誉;
四、强化服务会员,维护协会形象。
第四章 待遇及福利
第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和福利由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奖、补贴及各类社会保障金等组成。
第十条 会员单位派驻秘书处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派出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开招聘者,按招聘条件执行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薪酬按月通过银行个人账户按时发放。
第十二条 病假、事假、年休假、产假、婚丧假、探亲假等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考核,包括年度考核、日常考核。
(一)年度考核:协会组织对本会工作人员的全范围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德、 能、 勤、绩、 廉等方面情况,主要有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工作作风、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内容,体现以业绩为导向的工作要求。
(二)日常考核:对本会工作人员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可以结合日常管理工作进行。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与个人薪酬挂钩。
第六章 辞职与解聘
第十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提交。核准辞职后,须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正式解聘。对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擅自离职者,按辞退处理。若致使本会造成损失,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不能胜任工作者,本会应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解聘人。解聘后按劳动合同约定结清工资、奖金等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正式发文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4
回 执
单位名称(公章)
议 案 | 意见 | ||
同意 | 不同意 | 弃权 | |
《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 |||
《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工作规则》 | |||
《杭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人事管理办法》 |